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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个阶段或每门课程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由班主任老师提前一周向点教务主管提出申请,点教务主管至少提前三天向考试中心开出考试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包括: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班级、考场、监考人员等。

第二条    考试通知单一式两份,点教务主管、考试中心各持一份并由考试中心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    点教务主管至少提前三天向考试中心提供该场考试所需的试卷一份,由考试中心组织印刷,如不提供,可随机抽取试卷组织考试。

第四条    考试中心接到考试通知签收后,务必在考试前一天完成所有考前准备工作,如:试卷的印刷、考场座位号的编排等。

第五条    考试途中考试中心及教学点相关负责人员要组织巡考,以便于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第六条    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于考评人员检查核对,如没有学生证,也没有其它有效证明的学生,拒绝进入考场,如发现代考现象,一经查实,代考双方一律按作弊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时,只允许携带笔,橡皮等学习工具,不准夹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等,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传递答案等现象,如遇试卷不清楚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问题,一律举手示意,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如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立即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证明,经考试中心批准后,安排随下个班级考试,对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怠慢考试的学生,按弃考处理,成绩作零分计入档案,情节严重的不予推荐就业。

第十条    考评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的若干规定,对于考评人员监考迟到,中途离场、监考不严、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报督查办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监考老师务必将该场考试试卷返回教务主管,由教务主管组织相关人员批阅。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班班主任要到考试中心领取统一的成绩登记表,务必在一周内将本班学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准确无误的填写并上报考试中心,此项成绩一式三份,班主任、考试中心、点教务主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           试卷批阅完毕后,务必返还考试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对于本次考试不合格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反馈给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组织随下个班级参加补考,否则该生毕业时此项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需要在线考试的科目,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考评员的引导进入考场,答卷、交卷凡未按照规定操作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一年制以上(包含一年制)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补考总门数超过四门,经补考后还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合格的,将不予推荐就业,不颁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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